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8年第3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近期,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速冻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蛋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蜂产品、餐饮食品、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19大类食品425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415批次,不合格样品10批次。检验项目等具体情况见附件。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产品情况
1.许昌市建安区申龙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禹州市万家康薯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红薯焖子,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检出值为234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0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2.上蔡县金灿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平顶山市奎星调味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麻辣调味料,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出值为0.611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6g/kg;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检出值为1.07,标准规定为不大于1。检验机构为驻马店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3.新郑市薛店镇尚美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淇县聚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天津叫花鸡风味,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30000CFU/g、150000CFU/g、110000CFU/g、130000CFU/g、62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4.大商集团(新乡)大商百货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新乡市卫滨区洪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混合芝麻酱(半固态调味料),黄曲霉毒素B1检出值为24.3µ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20.0µ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5.许昌市锦宜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1批次油麦菜,氧乐果检出值为3.09mg/kg,标准规定为不大于0.02mg/kg。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6.河南省西平县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临泉县多香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乡巴佬鸡腿,菌落总数检出值为140000CFU/g、<10CFU/g、130000CFU/g、100000CFU/g、120000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郑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7.大商集团河南超市连锁发展有限公司郑州富田店销售的标称尉氏县贺丰园养殖专业合作社生产的1批次五香卤蛋(乡吧佬),菌落总数检出值为2.5×105CFU/g、3.0×105CFU/g、3.0×105CFU/g、<10CFU/g、2.9×105CFU/g,标准规定为5次检验结果均不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验结果不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商丘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8.河南世纪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天旺店销售的标称保定市德胜门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牛二锅陈酿酒,酒精度检出值为42.4%vol,标准规定为45~47%vol。检验机构为河南省口岸食品检验检测所。
二、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外省生产单位的,已按规定移送相应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于不合格样品涉及省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已要求郑州、开封、平顶山、新乡、鹤壁、许昌、南阳、驻马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